为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湖南医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湖医校发〔2020〕159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教学工作接受学校教务处领导,在学校教务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教学管理实行学院、教研室两级管理,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学院日常教学工作,并聘任工作能力强、熟悉教学管理的同志担任教研室、教学办主任。
第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懂得教学管理的人员组成,按照《湖南医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试行)》规定,研究和审定学院在教学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组织课程建设,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以及承担师资培养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有对本室的教学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价以及协助学院工作等职责。
第二章 教师管理
第四条 教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第五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教师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实行学校请销假制度,服从教学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学院分配的各种教学和其它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学校、学院、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教科研活动,教师应接受学院和学校的教学督导与检查。
第六条 返聘的本校离退休老师、聘用的校外兼职(代课)教师,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审查同意并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后,方能上岗。客座教授的聘请按照《湖南医药学院聘请专家、学者讲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规定,不得随意增减教学总学时数和教学内容。若确有必要调整教学内容,应由任课教师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经所在教研室和学院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教师必须做好课前准备工作,认真备课,认真书写教案或讲义,没有教案(讲义)的教师不得进课堂。教案(讲义)需根据教材、学科的发展和学生能力培养的要求及时更新。
第九条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提前、推迟下课。上课时间,教师不得打电话或接听电话,手机须关机或调成静音状态。
第十条 教师在课堂授课过程中,要求讲普通话。要注重仪表,课堂上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穿背心、吊带衣、超短裙、短裤、拖鞋和奇装异服。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学生成绩的考核与评定工作。
1.根据学生能力培养要求,确定考核标准,认真做好试卷库的建设工作。
2.监考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
3.阅卷时,根据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评阅学生试卷。
4.考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考试内容。
5.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批阅试卷,按照《湖南医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做好学生成绩评定工作。及时登陆教务系统,录入学生成绩,打印 “成绩单”、“考试成绩分析单”、“试卷分析报告”等,并按要求完成相关资料的整理、装订,交学院、学校教务处存档。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在广泛调研、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报学校审核后执行。教研室及教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按上述程序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 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三) 体现学科优势、培养特色,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因材施教,支持学生个性化成长;
(四) 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应包括专业培养目标、规格要求、修读说明、学制、修读学分、授予学位、各模块课程设置、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及其它必要说明等。
第四章 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制订,由教研室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定;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内容有较大变动时,应当修订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开展教学活动,学院应当定期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教学过程中如需大幅度修改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制定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 参照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符合培养方案对本门课程的要求;
(三) 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整体需求,贯彻“少而精”原则,注重知识点及相互关系,及时跟踪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
(四) 注意相邻课程的有机联系,互补互促,循序渐进,避免单纯追求格局体系完整或出现知识点遗漏;
(五) 课程教学注重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发展和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培养目标、授课对象、课程简介、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及学时安排、考核方式与要求、教材、参考书目与文献、先修课程等。
第五章 教材管理
第十八条 每门课程都应当有相应的教材,教材管理严格按照《湖南医药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学院把好教材选用质量关和导向关,确保高水平教材进课堂。
第十九条第 学院应当组织教师加强对教材的研究,将教材内容结合实际应用和最新科研成果,融入贯通于教学全过程,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条 教师在使用教材时,应当把教材的科学性和思想性有机统一,既要完整表达教学内容,也要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安排。教学办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每学期第8~10周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各专业开课计划;教学办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及时安排教研室做好教学任务安排工作;各教研室根据教学任务书明确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课时,确定任课教师,由教研室主任、学院分管副院长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授课计划。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拟定课程授课计划,教研室集体讨论后,教研室主任和学院分管副院长签字报教务处;严格执行授课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动,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授课计划内规定的辅导、实践等课时,授课教师按要求必须到场;教研室对教师执行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学院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课表。教学办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科学合理排课。课表经学校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更改。如需更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调停课。严格执行学校调停课管理规定,任课教师或其他部门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私自调停课、代课,确需调停课或代课,应按教务处调停课要求办理好调停课、代课手续并及时通知学生,方能执行。任课教师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上课,教研室要做好相应安排,教研室不能解决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备课。各教研室每学期按学校集体备课要求开展集体备课。任课教师要按学校备课要求,认真备课,授课前一周撰写好教案,教研室组织相关教师开展教案讨论,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坚持预试讲制度。学院对新开设课程教师、新进教师以及申请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预试讲,每学期末,预试讲教师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签署意见报教学办,由教学办组织学院督导团开展评教,通过后方能上课。
第二十七条 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学风建设,营造有序的教与学氛围。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组织对所开设的课程进行考核,加强考前教育和指导,严肃考风考纪,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学生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按照学校考试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加强课程过程考核,把考勤、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登记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做好课程教学总结,针对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本课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第八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条 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按《医学人文与信息管理学院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四章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开展教学咨询服务和示范观摩推广活动。
第三十二条 正确处理好教学与科研关系,建立教研相长激励机制。积极组织申报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开展教学改革试点。
第九章 教学档案
第三十三条 教学办和教研室要加强档案管理,教学档案建档应与教学工作同步,确保其完整、真实、准确、系统和安全。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教研室和教学办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学档案包括内容。
1.上级文件:党政工作文件,教学与科研等文件。
2.教学文件:校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授课计划、总课表、教案等。
3.规章制度:学院、各教研室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教材:教材使用目录、自编教材、典型讲义、习题集及其他教学参考资料。
5.考试工作:试卷、试题库(题库量为教学时数:题库试题量=1:10),历届试卷及标准答案、竞赛题及外校试卷、试卷分析、成绩册。
6.师资队伍:人数、职称、学历、年龄结构、担负任务等。教师考核(含听课、评课记录、教学反馈意见、教师工作量、科研论文记载等),进修及培训记录、中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措施、阶段检查及总结,指导教师,新任课教师预讲预做记录。
7.学院、教研室工作:学院、各教研室工作计划和总结、单项工作计划和总结(含教学经验总结、争优创优、教书育人、教师教学工作小结、教学检查等),请示报告及批复,学院、各教研室活动记录(含会议记录),教研活动记录(含教科研、教改、集体备课、预讲预做、公开课及评教、课外活动、学术活动等)。
8.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改方案(计划)、执行记录、阶段小结、总结(或论文)。
9.概况:学院、各教研室现状(总数、职称、年龄结构、机构设置、担负任务)、大事纪。
10.各种教学检查原始记录及综合材料。
第十章 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教师是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自我把关。学院是教学监管主体,建立健全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监管制度,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管,严把教学质量和导向关。具体见《医学人文与信息管理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教学、教学管理及教研、教改工作中成绩突出者,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教研室或教师个人如发生违犯教学规章制度及教学纪律,均按《湖南医药学院教学事故和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撰稿/曾祥鹏 一审/黄凯 二审/侯发忠 三审/姜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