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学校科研发展规划要求,推进本院的科研工作,加强人才培养与科研梯队建设,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调动全院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使学院的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组织
第二条 学院及时发布各种科研信息,教师应经常关注学校网站的科研网页,认真阅读学校和院部发出的各项科研通知,及时掌握有关科研动态信息。
第三条 学院教师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研究特长,提前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和申报准备工作。
第四条 学院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专家就教师科研工作进行指导,邀请校内外有经验的专家为本院教师进行课题申报辅导。
第五条 学院实行项目申报审查制度,凡申报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者,学院将在学校确定提交正式材料前10天内组织校内外有经验的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择优申报并为各申报者提出修改意见。对于省部级以下的科研项目,学院一般不组织项目的初审,由课题组负责人自行组织修改、完善。
第六条 对需要通过本院组织遴选、审批后上交给学校的课题申报书,项目负责人要在学校规定材料上交的时间内提前两天将正式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提交学院科研办,以便按时上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对于上级有名额限制的各类申报科研项目,我院教师需要提前三天向学院提交正式的申报材料(书面材料1 份和电了版1 份),由本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材料评审,并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项目,被推荐上报的课题负责人应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
第八条 已有科研项目已到期,但未能完成的,当年不能申报新的科研项目或不予推荐。
第九条 教师申报课题的书面材料,应在学校规定的上交份数的基础上另提供一份复印件交本院科研办存档。
第十条 项目申报成功获批后,教师应将被正式批准立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下达的文件、立项通知书、立项合同书等)及时交学院科研办备案。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统计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科研办根据学校及院部要求,每年对全院教师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本院教师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科研成果相关的统计表,并提供相应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给学院科研办,以便及时进行科研统计、核实。
第十二条 科研统计范围为学院教师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主编或参编的教材,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科研论文,正式立项的各类级别的纵(横)向研究课题,获得的各种类别的科研奖励等。相关科研成果必须以湖南医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否则不做科研统计。
第十三条 教师要按照学院的要求及时提供本人该年度的科研成果,提供的科研成果内容包括:著作(含教材)的复印件(包括封面、扉页、版权页),学术论文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和论文内容),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项目的立项证明文件复印件(无立项文件的提供经费本封面复印件)或结项证明文件复印件。以上科研成果复印件均将存放在学院科研档案专柜里,不再返还给个人。
第十四条 对于未按时提交科研统计表和科研佐证材料的教师,不列入该年度的工作量折算及科研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本院教师提供的科研材料由科研办进行收集、统计和初步核实,由学院院长对科研统计进行审核、批准后,上报学校科技处作为该年度的工作量折算及科研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学术会议及学术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将不定期主办或承办或合作承办各种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学术会议,或组织各类学术报告会,学院教师都应自觉参加。学院每年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或报告会,实行签到制度,无故缺席达总次数1/2 以上,将按照学院岗位津贴管理规定扣除相应的津贴,同时推迟各类职称评定推荐。
第十七条 学院支持各教研室组织学术讨论会或者举办各类学术研讨,各教研室开展学术研讨应将学术讨论会的时间、主题和内容摘要书面告知本院科研办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支持教师对外交流和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必须与学科和研究领域一致。参加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必须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流或参与会议。参加对外交流和学术会议的教师回校后应向同行进行一次汇报交流。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遵照学校印发的《湖南医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报销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由学院科研办、分管科研副院长、院长由下至上依次审批签字。审批完成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在本院内办理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时,项目负责人应向本院科研办提交项目经费本、该项目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表及相关票据等,并由项目负责人对所交上述材料和票据的真实性负责。本院科研办依照项目负责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票据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本院领导审批签字。
第六章 科研档案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师应按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将已经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的复印资料加以认真整理、分类统计,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与会者回校后应将会议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相关会议材料交科研办存档,科研办应将教师学术交流情况进行登记。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讲学及本院教师在校内外讲学需将讲座登记表复印存档。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应配备专用档案资料柜,建立健全档案文件借阅登记制度,确保科研档案的安全存放。
第七章 科研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研奖励遵照学校印发的《湖南医药学院科技奖励办法(试行)》及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鼓励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每年从教学维持费中拿出一定经费资助教师教学研究,凡获校级、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立项者,分别资助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
第二十六条 教师提交的科研成果经认定后将作为学院考核教师科研工作量、申报奖励、评职、晋级的依据。科研成果奖励的内容主要有科研项目、论著与教材、论文、科研获奖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教师按时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由本院科研办进行统计整理,经学院院长审批后,上报至学校科技处,由学校统一发放科研奖励。对于申报奖励的成果,由学院科研办审查成果原件,并存复印件一份,条件成熟时要存电子文档。对于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科研办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科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
撰稿/曾祥鹏 一审/黄凯 二审/侯发忠 三审/姜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