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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人文与信息管理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2-03-01 18: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改革,规范课程管理,推动学院课程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湖南医药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湖医校发〔202022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旨在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课程管理水平,实现教育目标,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使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理论框架和思维方法,有效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第三条  按照“保证质量、重点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基础条件好、学生受益面广的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力争5年内建成2-3门校级、省级、国家级资源共享课程或在线开放课程。

     

    第二章  课程建设内容与目标

    第四条  课程建设内容。课程建设应围绕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包括课程设计与实践教学)、教学手段和课程考核进行,具体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过程、教研教改、教学文件、教学条件和教学效果等。

    第五条  课程建设目标

    1.教学文件规范、分类合理。

    2.教师责任感强、团队协作精神好,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与学缘结构,中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合理,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的课程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50%。  

    3.课程教学大纲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目的明确,重点、难点突出,反映现代科技成果,教改成果有所体现,教学环节安排得当;有较高水平的教材和完备的教学辅助资料。重视课程信息化建设,有效实施微课、慕课教学等;

    4.注重教学研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程考核、因材施教、素质培养和教书育人等方面有完整的改革措施,取得一定成果。

    5.在教学内容安排和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思维能力,教学效果好。

    6.重视实践环节建设,具备良好的实践条件。

    7.有一套完整的教学效果评价机制,如教学效果的调查、资料收集分析、改革研究等。

    第三章  课程负责人遴选与管理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的遴选、聘任、职责,按照《湖南医药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课程负责人的管理与考核

    1.课程负责人的日常业务工作归口课程所在教研室管理。

    2.课程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以学院为主体。各教研室结合课程建设目标和要求,制订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3.课程负责人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考核结果纳入学院绩效分配,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4.课程负责人在受聘期间出现教学责任事故,应终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待遇

    1.校级课程负责人自聘任之日起,专业核心课程任期内每年按60课时计算工作量,其他课程按40课时计算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予以发放。

    2.院级课程负责人受聘期间,按考核业绩发放工作津贴,津贴标准按学院绩效分配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3.课程负责人可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支持课程负责人申报省(部)级教科研项目。

    4.课程负责人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其资格自行取消并终止有关待遇。

     第四章  课程建设管理

    第九条  课程建设实行学院、教研室两级管理体制。学院负责课程建设的指导与监督,教研室负责课程建设与管理。课程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由隶属的教研室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各教研室根据学院课程建设要求,制定课程建设的具体方案,组织开展课程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课程建设接受学校指导与评估,经学校评估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3000/门的经费奖励。

    第十二条  新开课程。新开课程是指教师第一次讲授的课程或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或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但连续三年未开课的课程。学院新开课程实行审批、预试讲等准入制度。

    1.审批,新开课程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附课程教学大纲),所属教研室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2.预试讲按《医学人文与信息管理学院教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文件相冲突则按学校文件精神执

    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自202231日起施行。

    撰稿/曾祥鹏 一审/黄凯 二审/侯发忠 三审/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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