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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人文与信息管理学院青年教师规范化培训办法
    2022-03-01 18:22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青年教师的规范化培训,提高青年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较强教学科研能力的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湖南医药学院青年教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湖医校发〔2020〕66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需培养,计划进行,校本为主,学用结合”的原则;突出以思想素质、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实践能力提升为重点,以增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素养为核心,采取老带新、培养与锻炼相结合,院内培养与院外培训相结合的思路进行多元化、规范化培训。

    第三条 青年教师培训对象

    1.新进应届毕业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所引进青年教师,高校教学经历不足三年者;

    3.由其他岗位转至教学岗位者(副高以下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0岁)。

    第四条 培训期限为一年(含见习期)。

    第五条 培训目标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协作,富有集体主义精神,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2.具有良好的教师素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教学精益求精,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全心全意地献身于党的教育事业。

    3.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教学技能(教学基本功);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新进展及相关学科的知识。

    4.能独立完成本专业一定数量的理论讲授和实验教学任务。

    5.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研究工作,能写出达到岗位任职水平的学术论文。

    6.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书刊,并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7.能比较熟练地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常用图表制作,及熟练使用本学科常用专业软件。

    8.达到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要求的基本条件;能与其岗位任职要求的学位教育相衔接。

    第六条 培训内容与标准

    1.政治思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教育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水平。

    2.专业理论

    (1)重点学习本专业的有关专著和专业文献。

    (2)完成一轮本人拟承担教学任务课程的指导教师的课堂授课的随堂听课。

    3.专业外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的经典外文专著和文献、专业杂志。

    4.科研能力: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培训期间积极参与科研工作,至少发表1篇第一作者教科研论文或教学总结。

    5.教学能力:

    (1)达到本专业实验或实习教学能力要求,能够独立完成一门课程的全部实验实习教学工作,编写出符合要求的实验实习教案。

    (2)培训期,在导师指导下,能够讲授本人所承担课程30%的教学内容,并写出符合要求的教案。

    (3)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完成学院和教研室规定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

    (4)积极参加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技能的培训。

    6.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能够掌握常用的信息处理技术及教学课件制作技术。

    第七条 培养途径与要求

    1.青年教师的具体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由学院根据学校要求选拔指导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制定年度工作和学习计划,提高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具体指导和督促其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2.指导教师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考虑培养对象的学历、学位层次不同,高校从教经历不同等实际情况开展指导工作;既要达到学校和学科规定的一般培养要求,又要体现个性化培养的理念,扬其所长、补其所短,针对其实际专业知识与能力水平及时调整培养计划和工作重点。对于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应重点加强其教育教学素质与能力的培养。

    3.学院和各教研室明确青年教师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青年教师在指导教师帮助下,通过自学、参加培训、听课、评课、集体备课、教学观摩、教学技能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参加科研和教学管理活动等,提高自身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管理及考核

    1.建立学院和教研室两级管理机制。学院负责青年教师培养的组织、监督、考核等工作。各教研室为青年教师培养的具体责任单位,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纳入主要工作日程。

    2.学院根据青年教师所从事岗位的工作职责,制订符合工作岗位要求和目标的培养计划,提高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阶段性检查,并及时向学校教务处通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各教研室要为青年教师建立培养考核档案,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教研室考核体系中。

    3.青年教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将延长其培训期一年,重新参加考核。

    4.对延长一年培训期,考核仍然不合格,或严重违背师德、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附则

    1.本规定由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撰稿/曾祥鹏 一审/黄凯 二审/侯发忠 三审/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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