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工作,提高学生工作水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法》及党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学生工作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立德树人,对学生进行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公民道德教育为基础,以素质教育促进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多种形式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院学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学生教育和管理两方面。在学生思想教育方面,主要是认真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良好的环境孕育人,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在学生管理方面,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我院学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人才培养作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要位置。②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党团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引导他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③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重视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④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讲道理又办事实,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⑤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系部管理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他律与自律、激励与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⑥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增强实效性。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学生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制度建设
第六条 建立和健全一套能高效运转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管理、监督、服务机制是做好学生工作的重要保障。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各辅导员负责实施。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1.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院学生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学生工作改革的组织落实。
2.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3.学院学生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的德育工作、思想道德建设。
4.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毕业就业工作的领导及指导,下设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工办)。
5.学院学生奖贷工作领导组。负责全院学生的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工作的领导。各辅导员、班主任要根据系里安排和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合理分工,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学生工作的有关制度,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1.学生工作例会制度。每半月一次,总结半月来的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由学工办召集,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参加。
2.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制度。每学年进行一次,互相交流、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院规院纪考评制度。每学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学生纪律、卫生、晨炼、自习等方面,以此推进学生的各级管理工作。
4.学生干部培训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培训力求内容详细,形式灵活,注重实效。院学工办、团总支负责。
第三章 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辅导员作为学生思想行为的直接教育与管理者,在学生成长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十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要安排好辅导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学工办要在班级考核的基础上,做好一年一度的优秀辅导员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学工办有权提出建议聘任或解聘政治辅导员。学工办在每年六月初,根据本学院下年度班级数提出本学院下学年的辅导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报送学工部。
第十三条 学工办根据本学院的特点,对专兼职政治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工办对辅导员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评比,并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学工办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辅导员量化考评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每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制度,是学生干部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手段。学院应把学生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列为学院教育和学生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十七条 学工办、团总支负责全院学生干部、团干工作的统筹规划、培训、评比、监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搞好团干队伍的自身建设,做好团干的教育和管理。学工办、团总支要做好院学生分会的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
第十八条 学工办要针对本院特点,落实有关学生干部的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细则、办法,真正调动起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发挥出他们应有的作用。
第十九条 学工办、团总支必须加强学生干部的日常管理,做到管理制度化,培训目标化,档案规范化,考核严格化。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具有导向和保证作用,大力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的必要手段。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校德育实践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强对广大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两课”主渠道作用,教育广大青年学生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初,学工办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召开会议,结合当前形势与我院实际,制定学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并下达班级。
第二十四条 全体任课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这一“主阵地”优势,寓思想教育于教学中,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二十五条 学工办每年举办一至两次辅导员经验交流与素质培训班,帮助辅导员进一步树立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的思想,增强育人观念,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工办负责并指导各辅导员认真、细致地做好全班性的评先评优工作,同时及时宣传先进典型,号召向榜样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工办全面负责学生毕业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和就业政策,部署毕业教育工作(包括指导各班级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辅导员要根据学院和学生处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学工办要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思想政治工作。
1.经常性地对辅导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
2.负责指导团总支、学生分会开展各种寓教于乐的活动,使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帮助广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3.通过辅导员及团总支、学生分会,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根据学生处具体安排,认真做好评先选优及奖、勤、助、贷、困、补、免等项工作中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座谈会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认真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6.在学工部统一安排下,认真做好本院的入学教育与毕业生教育工作。
第六章 学生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是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它包括日常纪律、考勤、卫生、晨炼、安全、行为养成、活动、自习、综合测评等。
第三十一条 日常管理应坚持以辅导员管理为主,学工办主要做好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管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日常管理实行目标化管理,明确年级、班管理权限和职责,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使学生日常管理达到“六化”要求。
1.日常考核严格化。各班级在执行《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的同时,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实行人员值班制,工作量化制,汇报定期制:①严格请销假制度和审批权限;②严格考勤,专人负责,每月按时汇总上报;③班级建立轮流值班制,并认真填写日常纪律记录单,月末汇总后报学工办存档;④学工办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每月定期公布、通报,并将此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2.行为养成规范化。围绕学院提出的“讲理想、爱口腔,讲文明、有礼貌,讲道德、树新风,讲卫生、爱清洁,讲秩序、守纪律”的主导思想,注重学生行为养成教育。①通过制度规范行为;②通过教育规范行为;③通过活动规范行为。着力培养学生高度自觉的文明习惯,从根本上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彻底纠正不良习惯。
3.开展活动主题化。年级、班组织开展活动应做到:①活动有计划,有措施;②活动有主题;③活动讲实效;④形成全院学生活动一盘棋。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各项活动,寓教于乐,陶冶情操,营造浓郁、健康向上的学院文化氛围。
4.安全教育经常化。①建立学院、年级、班安全消防工作领导组;②制定措施,重抓落实,责任到人,消除隐患;③每学期的第一周为我院安全教育周,做到安全教育经常化,利用各种场合,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增加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保证广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无事故。
5.卫生制度化。①严格执行《文明卫生守则》、《公寓管理条例》、《教室规则》中的卫生管理制度,各班级要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必要的实施措施;②严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③注重个人修养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创造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
6.综合测评公开化。①各班级要充分认识综合测评工作的重要性,注重平时记载和资料的积累,掌握每个学生的动态和表现,测评时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力求公正、公平,并及时将测评结果向全班公布,提高透明度,加大监督力度;②各辅导员、班主任要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把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评先选优、推荐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③学工办负责审核、监督、执行。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完成的最后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建设需求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使用,影响到学校、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学校的办学声誉和今后的生存、发展,做好此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十四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精神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年的就业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工办负责制定、修改、增补综合测评方案;负责印制、发放、收集有关测评表格,并进行归档管理;各班级应公正、合理地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公开,并在此基础上评出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六条 认真做好全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1.根据学校的文件精神,学院成立专门的毕业就业指导中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学工办、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和每年的毕业生教育工作,调动各辅导员积极性,深入了解毕业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3.学工办要充分发挥“主战场”的作用,对毕业生中出现的带倾向性思想问题要及时给予教育解答、上报;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并统一组织往届优秀毕业生回校做报告,召开座谈会。
4.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①充分发挥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为我院毕业生广泛收集用人信息。②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和用人单位推荐我院毕业生。
第三十七条 就业计划的上报和实施:各辅导员及时与就业指导中心配合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情况核实、毕业生档案整理以及毕业生派遣与遗留问题处理。
第八章 贷学金与特困生资助、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贷学金、特困生资助和勤工助学工作是高校制度改革后学校面临的一个严肃课题,它对于解决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辅导员
对此要高度重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生部门每年录取新生时,负责发放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由新生报到时交回班级;辅导员还应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调查了解,做到对本班学生了如指掌,然后反馈至学工办。
第四十条 各辅导员、班主任要严格按照《学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工办上报本班学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工办负责详细材料的汇总、审理、上报。
第四十二条 学院要针对实际情况和学生特点,有目的的安排一些特困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
第九章 奖惩工作
第四十三条 奖惩工作是调动学生努力学习,增强竞争意识,加
强学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年级、班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班级要根据《学生手册》及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理、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做好奖学金及评先评优基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工办。
第四十五条 学工办负责各项与学生相关的评先评优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纪学生,学工办必须本着重事实、重调查,教育为本、处分恰当的原则,按照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学工办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处理意见的程序,及时上报学校,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涉及到校外或其它单位的,由学生处、保卫科与学院及外单位协商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学生,学院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由学校在核清事实后,由保卫科负责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学工办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年级、班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学生工作上力争求深、求细、求精,想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以党的事业,学校、学院的前途为重,振奋精神,扎实苦干,既要大胆推进,又要稳妥实施,主动、灵活、创造性地做好学生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如与本条例有不同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医学人文与信息管理学院学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