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生因故不能学习、教育参观、公益劳动、军训等教学活动时,必须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有效。
2、凡需请假者均应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应事先填写请假作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原则上学生无事假,清事假要有充足的理由,一般应从严掌握,按准假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
3、病假者原则上在校内休息,确实需要离校休息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4、请假权限。请病、事假,2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2天以上5天以内,由院学工办主任批准:5天以上10天以内,由院分管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10天以上30天以内由学生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30天以上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5、上课时间迟到、中途外出及早退均应向任课老师报告原因和口头请假。未经任课老师同意,学生不得离开课堂(除学生因突然患病不能坚持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一律不予批准)。擅自离开课堂者,按旷课论处。凡未办理请假手续及一节课中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均以旷课论处。
6、学生不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课,均按旷课处理。确因特殊原因未及时请假,应来电、来信请假。事后必须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不补办手续或补假未准者,均按旷课论处。
7、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无故超假以旷课论处;按期或提前返校者,应按批准权限及时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
8、学生因急事、急病无法事先请假者,在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9、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请假处销假。
10、如学生违反请假、销假制度,作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按《学生手册》有关条款给予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家长。
11、本制度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